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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 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1-06-08 16:56:26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者:佚名责任编辑:黄静

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2021年02月19日公开的《鲁建罚字〔2021〕47号》显示:2021年4月1日,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青岛市西海岸新区中铁青岛世界博览城2-1地块项目被复核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17〕020894)30日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鲁建罚字〔2021〕47号

  当事人: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7995X1

  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27A

  法定代表人:蒋国建

  2021年4月1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施工的青岛市西海岸新区中铁青岛世界博览城2-1地块项目进行了复核,结论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你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21年5月14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1〕41号),你单位于2021年5月18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17〕020894)3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接受安全生产条件复核。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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