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2021年05月31日公布的《关于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建质罚〔2021〕32号)显示: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茂名市御景新城(一期)项目,发现施工现场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该公司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本机关于2021年4月6日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1〕11号),被处罚人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3月24日抽查的茂名市御景新城(一期)项目存在的7点问题已全部整改落实。被处罚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部分成立,但不能推翻其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事实,本机关部分采纳并从轻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9027304858046
地 址:茂名市人民南路龙湖二街1号
2021年3月24日,本机关组织2020年安全生产专项巡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项目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回头看”,抽查被处罚人承建的茂名市御景新城(一期)项目,发现施工现场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以下问题:1.项目未明确项目负责人为本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人,部分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未及时更新,与现行法规不符;2.5#塔机标准节直梯无护圈,未按规定设置休息平台;3.5#塔机爬升装置无防脱保护功能,液压油缸活塞杆锈蚀严重;4.施工升降机首层出入通道防护棚,立杆跨距过大,立杆弯曲变形;5.2#施工升降机部分层门可从楼层内打开,不符合要求;6.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基坑施工监测(上次巡查问题未完成整改);7.未见天面花架支模专项施工方案。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被处罚人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本机关于2021年4月6日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1〕11号),被处罚人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3月24日抽查的茂名市御景新城(一期)项目存在的7点问题已全部整改落实。被处罚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部分成立,但不能推翻其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事实,本机关部分采纳并从轻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被处罚人依法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5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1年5月31日至6月14日。
被处罚人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被处罚人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林龙宾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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