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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后仍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 佛山市三水区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1-05-31 17:17:33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者:佚名责任编辑:黄静

整改后仍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 佛山市三水区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2021年05月31日公布的《关于佛山市三水区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建质罚〔2021〕30号)显示:佛山市三水区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年产60万台套汽车电子配件集成创新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发现施工现场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被处罚人依法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5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1年5月31日至6月14日。

  以下为原文:

关于佛山市三水区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佛山市三水区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6071937459136

  地  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西青大道8号三水新动力广场1座2409-2411

  2021年4月1日,本机关组织对2020年安全生产专项巡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项目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回头看”,抽查被处罚人承建的年产60万台套汽车电子配件集成创新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发现施工现场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以下问题:1.1A楼5层管井无临边防护;2.1A楼第11层外排架局部小横杆外露长度不足;3.1A楼第13层楼板在施工,第12层支架横杆局部提前拆除;4.1A楼10层卸料斗材料长短混吊;5.1A和1B楼层之间的伸缩缝局部无封闭;6.1B楼屋面层模板支撑体系未完成竖向剪刀撑搭设,未办理验收,已在绑扎层面梁钢筋;7.2B楼外脚手架上人斜梯,个别部位缺水平通道;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被处罚人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本机关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1〕17号),被处罚人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以下两个方面的陈述、申辩:一是4月1日抽查的年产60万台套汽车电子配件集成创新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存在的7点问题已全部整改落实;二是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已整改落实,企业已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取消拟对被处罚人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被处罚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部分成立,但不能推翻其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事实,本机关部分采纳并从轻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被处罚人依法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5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1年5月31日至6月14日。

  被处罚人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被处罚人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林龙宾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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