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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2021-05-20 17:25:59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者:佚名责任编辑:黄静

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2021年05月20日公布的《关于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建质罚〔2021〕29号)显示:2020年11月15日,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四川省武侯区机投桥街道武青东四路8号的成都京东西南总部大厦幕墙工程项目发生1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成都市武侯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武侯区“2020.11.15”成都京东西南总部大厦在建工地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公司作为该项目幕墙工程施工的分包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行为表明该公司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672987530L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5栋E座1001、1002、1101室

  2020年11月15日,你公司承建的位于四川省武侯区机投桥街道武青东四路8号的成都京东西南总部大厦幕墙工程项目发生1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成都市武侯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武侯区“2020.11.15”成都京东西南总部大厦在建工地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公司作为该项目幕墙工程施工的分包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存在以下问题: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吊装作业区域划分警戒区域;2.未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未按照吊装作业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未在事故点位卷扬机设置限位器,导致卷扬机吊装冲顶。

  上述行为表明你公司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本机关于2021年4月15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1〕16号),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1.你公司并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落实了项目管理人员带班、安全排查、设备检查等各项安全生产措施。2.事故发生当天,你公司召开了班前安全教育会议,带班负责人在现场旁站监督,张贴“禁止通行”标识,并设置警示线;施工前,你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和排查,并按照吊装作业专项施工方案施工。3.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施工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班组工人违规穿行吊装区域导致的。

  由于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没有对《成都市武侯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武侯区“2020.11.15”成都京东西南总部大厦在建工地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实提出有说服力的异议,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决定不予采纳。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公司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1年5月20日至6月18日。

  你公司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公司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林龙宾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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