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2021年05月20日公布的《关于阳春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建质罚〔2021〕28号)显示:2021年3月24日,阳春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阳江市尚品兴华中心(一期)项目,被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地下室电源线拖地浸水未做保护等问题。该公司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被处罚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阳春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阳春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7811975203089
地 址:阳春市春城环城北路75号
2021年3月24日,本机关组织2020年安全生产专项巡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项目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回头看”,抽查被处罚人承建的阳江市尚品兴华中心(一期)项目,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缺少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责任制,部分安全管理制度未及时更新;2.地下室电源线拖地浸水,未做保护,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使用规定,配电箱未见检查表,未标识责任人及无电路系统图设置随意;3.地下室首层高空作业门式钢管脚手架平台脚手板未固定,无临边防护,未见监理验收;4.通往地下室的走道无临边防护措施;5.门式钢管脚手架材料锈蚀变形,搭设不规范底托过高,各门式架未联系整体;6.2#塔机起升机构电动机进线处接地保护线(PE线)未连接;7.未提供2#塔机防御台风专版使用说明书,附着后的悬臂高度超过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8.深基坑专家组提出的意见未回复(上次巡查问题未完成整改,未对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及基坑监测方案组织专家论证)。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被处罚人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本机关于2021年4月6日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1〕10号),被处罚人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被处罚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1年5月20日至6月18日。
被处罚人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被处罚人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林龙宾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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