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官网-行政执法栏目2021年04月30日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衡水佰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衡高综执罚决字[2021]第4-009号)显示:2021年4月19日,衡水佰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办公楼项目在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高综执罚决字[2021]第4-009号
违法行为人名称:衡水佰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662206366X
法定代表人:徐雷
2021年4月19日,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转交我局衡水佰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办公楼项目在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调查,该项目于2021年验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现已查明:你单位办公楼项目在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现有调查笔录等为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4月26日分别以衡高综执罚告字[2021]第4-009、衡高综执罚听告字[2021]第4-009号对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接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陈述和申辩材料,也未提交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收款单位: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收费中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衡水西城支行,账号:50401001049200002)。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标的物依法进行拍卖、划拨等以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不经复议,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法局
2021年4月29日
官方公众号
官方视频号
官方微博号
官方百家号
官方抖音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