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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1-04-28 18:20:25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者:佚名责任编辑:黄静

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2021年04月22日公布的《关于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建质罚〔2021〕24号)显示:2021年3月10日,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东莞市高埗镇下江城村的东莞市高埗润丰包装材料加工项目(二期)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公司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八)(九)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07361644460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科路1号22栋401室

  2021年3月10日,被处罚人承建的位于东莞市高埗镇下江城村的东莞市高埗润丰包装材料加工项目(二期)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本机关委托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被处罚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经核查被处罚人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等问题。经核查事故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状况存在以下问题:1.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层和卸料平台出入口、作业操作平台临边防护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2.钢筋加工场未按规定设置防护棚;3.脚手架连墙件、卸荷钢丝绳设置(卸荷层楼板未设置回顶水平杆件)和架体内封闭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4.电梯井内脚手架,以及卸料平台悬挑梁未紧固;5.模板支撑体系水平拉杆设置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6.施工用电开关箱设置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施工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规定要求,以及部分楼层未配备消防水枪、水带,无消防用水等问题。以上事实有《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记录表》《现场检查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表明被处罚人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八)(九)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本机关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1〕18号),被处罚人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后向本机关书面陈述无异议,不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被处罚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1年4月28日至5月27日。

  被处罚人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被处罚人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林龙宾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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