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官网-行政执法栏目2021年04月23日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衡水市高新区苏翼建筑工程服务中心)》(衡高综执罚决字[2021]第5-017号)显示:衡水市高新区苏翼建筑工程服务中心施工的高新区振华路南延(清泉街)工程施工现场被发现扬尘污染管控不到位。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壹万元(10000元)罚款;2.责令限期改正。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衡水市高新区苏翼建筑工程服务中心)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高综执罚决字[2021]第5-017号
违法行为人名称:衡水市高新区苏翼建筑工程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MA0EARWE60
法定代表人:费勤 职务:法定代表人
2021年4月15日,省第九督查组督查时发现,高新区振华路南延(清泉街)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管控不到位,经调查,该工程施工单位是衡水市高新区苏翼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已于2021年4月20日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单位施工的高新区振华路南延(清泉街)工程现场扬尘污染管控不到位,有现场图片、调查询问笔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已于2021年4月21日分别以衡高综执罚告字[2021]第5-017号、衡高综执罚听字[2021]第5-017号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接收后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证明。因此,本机关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壹万元(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收款单位: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收费中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衡水西城支行,账号:50401001049200002)。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标的物依法进行拍卖、划拨等以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不经复议,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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