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官网-行政执法栏目2021年04月23日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康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衡高综执罚决字[2021]第5-016号)显示:2021年4月12日,河北康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果蔬深加工及冷链物流项目被检查发现存在违法情况: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三万元(30000元)罚款;2.责令限期改正。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康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高综执罚决字[2021]第5-016号
违法行为人名称:河北康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059447675D
法定代表人:杜翠翠 职务:法定代表人
2021年4月12日,经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检查发现河北康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果蔬深加工及冷链物流项目存在违法情况: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之规定。2021年4月13日,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将移交我局,本机关已于2021年4月15日对你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单位建设的果蔬深加工及冷链物流项目存在违法情况: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现有“行政处罚移送建议书”、“询问笔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已于2021年4月19日分别以衡高综执罚告字[2021]第5-016号、衡高综执罚听字[2021]第5-016号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接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因此,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三万元(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收款单位: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收费中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衡水西城支行,账号:50401001049200002)。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标的物依法进行拍卖、划拨等以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不经复议,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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