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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鸿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一项目存在扬尘污染问题被罚1万元

2021-04-26 15:54:36来源:衡水市人民政府作者:佚名责任编辑:黄静

衡水鸿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一项目存在扬尘污染问题被罚1万元

  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官网-行政执法栏目2021年04月23日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衡水鸿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高综执罚决字[2021]第5-015号)显示:2021年3月29日,衡水鸿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高新区滏阳四路北头路东在建的厂房建筑被检查发现存在扬尘污染问题。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六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壹万元(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责令限期改正。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衡水鸿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高综执罚决字[2021]第5-015号

  违法行为人名称:衡水鸿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MAOEQ2YJ9D

  法定代表人:李红泉 职务:法定代表人

  2021年3月29日,衡水市高新区大气办对衡水鸿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高新区滏阳四路北头路东在建的厂房建筑检查发现存在扬尘污染问题,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六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该扬尘污染问题移交我单位,本机关已于2021年4月12日对你单位衡水鸿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单位衡水鸿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衡水高新区滏阳四路北头路东施工的厂房建筑现场存在:1.道路积尘严重,未及时清扫;2.施工钩机无雾炮;3.施工道路裸露土地未苫盖。现有现场图片、调查询问笔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已于2021年4月19日分别以衡高综执罚告字[2021]第5-015号、衡高综执罚听字[2021]第5-015号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接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因此,本机关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壹万元(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收款单位: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收费中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衡水西城支行,账号:50401001049200002)。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标的物依法进行拍卖、划拨等以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不经复议,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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