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官网-行政执法栏目2021年04月23日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衡水宝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衡高综执罚决字[2021]第5-014号)显示:衡水宝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北环路与前进街交叉口西行1000米路北投资建设的李屯棚户区改造项目6#楼和二标段地下建筑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按照合同价款1%给予该公司贰拾捌万捌仟捌佰壹拾元三角(288810.3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衡水宝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高综执罚决字[2021]第5-014号
违法行为人名称:衡水宝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庚东华 职务: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750270835U
2021年4月,衡水宝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告知其在北环路与前进街交叉口西行1000米路北投资建设的李屯棚户区改造项目6#楼和二标段地下建筑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经调查,该工程目前已基本完工,开工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该项目主管人员是张建,工程合同价款总计28881029.65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1年4月12日对你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单位投资建设的李屯棚户区改造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地上建成面积为5666.58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为13551.06平方米,现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4月19日分别以衡高综执罚告字[2021]第5-014号、衡高综执罚听字[2021]第5-014号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接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因此,本机关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按照合同价款1%给予你单位贰拾捌万捌仟捌佰壹拾元三角(288810.3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收款单位: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收费中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衡水西城支行,账号:50401001049200002)。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标的物依法进行拍卖、划拨等以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不经复议,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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