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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逊县胡杨名筑小区项目发生安全事故致1人死亡 承建单位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1-04-23 17:36:44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者:佚名责任编辑:黄静

托克逊县胡杨名筑小区项目发生安全事故致1人死亡 承建单位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2021年4月20日公布的《新疆天拓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3月22日10时30分,新疆天拓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的托克逊县胡杨名筑小区建设项目工程,1号楼塔吊在进行方木吊装作业时发生吊臂扭曲坠地,砸伤现场路过的一名工人,该工人于11点03分死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对该公司自2021年4月9日起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以下为原文:

新疆天拓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新疆天拓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址:新疆吐鲁番地区鄯善建设路162号;法定代表人:衣江龙。 

  经查:2021年3月22日10时30分,由拟被处罚人所承建的托克逊县胡杨名筑小区建设项目工程,1号楼塔吊在进行方木吊装作业时发生吊臂扭曲坠地,砸伤现场路过的一名工人,该工人于11点03分死亡。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的规定;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我厅于2021年4月6日向你公司发出《建设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新建罚告字〔2021〕15号),你公司于2021年4月6日签收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的规定,现决定自2021年4月9日起暂扣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公司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查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我厅将于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将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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