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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水处理项目发生中毒溺水事故致3人死亡 广东顺通建设有限公司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1-04-23 17:38:31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者:佚名责任编辑:黄静

广东顺通建设有限公司一项目发生中毒溺水事故 致3人死亡

  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2021年04月22日公布的《关于广东顺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建质罚〔2021〕22号)显示:2019年6月5日,广东顺通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广东智能制造创新示范园区(会展片区)的污水处理项目污水处理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发生1起中毒溺水事故,造成3人死亡。

  上述行为表明该公司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八)、(九)、(十一)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公司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广东顺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广东顺通建设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5146698514721

  地 址:汕头市潮南区峡山义英新寨小区一栋305房

  2019年6月5日,你公司承建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广东智能制造创新示范园区(会展片区)的污水处理项目污水处理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发生1起中毒溺水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顺德区“6·5”较大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公司作为该项目污水处理系统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1.未按规定制定相应的施工操作规程,亦未督促施工作业人员按照有限空间作业相关规程实施作业;2.未按规定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未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4.未按规定安装符合有限空间作业标准的监测、通风设备;5.未按规定配备施工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备;6.未按规定围蔽施工现场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上述行为表明你公司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八)、(九)、(十一)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本机关于2021年3月25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1〕6号),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公司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1年4月22日至6月20日。

  你公司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公司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林龙宾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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