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2021年04月19日公布的《关于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建执罚〔2021〕16号)显示: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意溪华碧园A标段项目在施工中,将标称为广东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dn110 x 3.2mm的PVC-U 排水管材部分用于该项目9号楼的卫生间中,该建筑材料被检验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使用不合格排水管材的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叁拾陆万叁仟壹佰圆(¥18,363,100.00元)的百分之二,即人民币叁拾陆万柒仟贰佰陆拾贰圆(¥367,26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53718690Q
地 址:柳州市河西路28号
经查,你公司承建的意溪华碧园A标段项目施工中,将标称为广东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dn110 x 3.2mm的PVC-U 排水管材部分用于该项目9号楼的卫生间中。上述建筑材料经广东省建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为不合格。以上事实有《建材抽样信息登记表》(抽样编号为:2020(4)067-01/02/03)、《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情况照片、抽检的样品,广东省建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PVC-U排水管材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D2020-99-00545、GD2020-99-00592),你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意溪华碧园-一期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意溪华碧园-一期GF—2017—0201)、《施工许可证》(编号445102201911290101)、《情况说明》《四至三十二层给排水平面图》(图号S-07),以及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3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执告〔2021〕3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建执告〔2021〕29号),向你公司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鉴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和后果对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301.64的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为从轻,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使用不合格排水管材的违法行为作出处意溪华碧园A标段项目9号楼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叁拾陆万叁仟壹佰圆(¥18,363,100.00元)的百分之二,即人民币叁拾陆万柒仟贰佰陆拾贰圆(¥367,26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到指定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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