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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顺兴小学项目施工单位使用机械违法违规 被罚5000元

2021-04-13 17:07:50来源:衡水市人民政府作者:佚名责任编辑:黄静

衡水市顺兴小学项目施工单位被罚5000元 违规使用建筑起重机械

  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官网-行政执法栏目2021年04月9日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山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衡高综执罚决字[2021]第2-004号)显示:2020年12月24日,河北山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顺兴小学项目时发现该项目存在违法违规情况:1、单体塔机底部配电箱未做重复接地;2、顶升机构平台护栏无固定措施。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山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衡高综执罚决字[2021]第2-004号

  违法行为人名称:河北山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红强 职务:总经理

  2020年12月24日,高新区建设局在检查顺兴小学项目时发现该项目存在违法违规情况:1、单体塔机底部配电箱未做重复接地;2、顶升机构平台护栏无固定措施。2021年1月7日,衡水高新区建设局移交我机关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本机关已于2021年3月17日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单位施工顺兴小学项目违规问题事实成立,有《行政处罚移送建议书》(编号:建安2021002)、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为证。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调查终结后于2021年4月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接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我机关视为你单位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现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收款单位: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收费中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衡水西城支行。账号:50401001049200002)。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标的物依法进行拍卖、划拨等以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不经复议,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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