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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规施工被罚5000元

2021-04-13 17:07:50来源:衡水市人民政府作者:佚名责任编辑:黄静

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官网-行政执法栏目2021年04月12日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衡高综执罚决字[2021]第4-008号)显示:2021年1月7日,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武邑慈航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搬迁项目一期车间存在违法、违规情况:1.该单位塔机底部配电箱未做了重复接地。2.顶升平台栏杆断裂松动。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衡高综执罚决字[2021]第4-008号

  违法行为人名称: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7401756155

  法定代表人:刘汉桢

  2021年1月7日,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转交我局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武邑慈航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搬迁项目一期车间存在违法、违规情况:1.该单位塔机底部配电箱未做了重复接地。2.顶升平台栏杆断裂松动。经调查,该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现已查明:你单位承建的武邑慈航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搬迁项目一期车间存在违法、违规情况:1.该单位塔机底部配电箱未做了重复接地。2.顶升平台栏杆断裂松动。现有调查笔录为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4月8日分别以衡高综执罚告字[2021]第4-008、衡高综执罚听告字[2021]第4-008号对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接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陈述和申辩材料,也未提交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收款单位: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收费中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衡水西城支行,账号:50401001049200002)。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标的物依法进行拍卖、划拨等以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不经复议,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法局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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