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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预付款 清远德伦置业有限公司被责令改正并罚款60元

2021-04-01 17:55:08来源:作者:佚名责任编辑:黄静

收取预付款 清远德伦置业有限公司被责令改正并罚款60元

  据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2021年4月1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清远德伦置业有限公司))》(清建罚[2021]1号)显示:清远德伦置业有限公司存在收取预付款(定金)的行为。经调查,该公司开发的清城区阳光壹佰米娅新城南区一期文华苑14栋,于2020年12月14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清建预售许字第2020262号),于2020年12月13日收取购房人购买14栋1梯-1606房屋。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类)》中《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D101.39) 》,判定违法行为为轻微。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 3%的罚款60元,合计罚款金额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取预付款 清远德伦置业有限公司被责令改正并罚款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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