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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隆兴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不合格材料被罚5.6万元

2021-03-30 22:21:45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者:佚名责任编辑: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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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2021年03月30日公布的《关于湖北省隆兴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湖北省隆兴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粤东肿瘤医院——医疗综合楼项目防水工程专业分包工程施工中,将标称为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HS 1.5mm的自粘高分子复合防水卷材部分用于该项目4楼平台中,该建筑材料经广东省建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301.64的规定,鉴于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和后果对应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为一般,对该公司作出处项目合同价款人民币壹佰捌拾柒万贰仟零肆拾伍圆肆角伍分(¥1,872,045.45元)百分之三,即人民币伍万陆仟壹佰陆拾壹圆叁角陆分(¥56,161.36元)的罚款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湖北省隆兴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湖北省隆兴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7069701056

  地  址:湖北省公安县藕池镇新区路

  经查,你公司在粤东肿瘤医院——医疗综合楼项目防水工程专业分包工程施工中,将标称为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HS 1.5mm的自粘高分子复合防水卷材部分用于该项目4楼平台中,上述建筑材料经广东省建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为不合格。以上事实有《建材抽样信息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抽检样品,广东省建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D2020-99-00478)、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防水工程承包协议情况说明》《施工许可证》(编号445202201904040101),你公司提供的《粤东肿瘤医院医疗综合楼工程防水工程承包协议》(合同编号:sn-ly-2018-010),以及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3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执告〔2021〕32号),向你公司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301.64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和后果对应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为一般,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使用不合格防水卷材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粤东肿瘤医院——医疗综合楼项目防水工程项目合同价款人民币壹佰捌拾柒万贰仟零肆拾伍圆肆角伍分(¥1,872,045.45元)百分之三,即人民币伍万陆仟壹佰陆拾壹圆叁角陆分(¥56,161.36元)的罚款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到指定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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