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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工业新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罚292万元 无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

2021-03-26 18:33:45来源:衡水市人民政府作者:佚名责任编辑:黄静

衡水工业新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罚292万元 无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

  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官网-行政执法栏目2021年03月26日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衡水工业新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显示:2021年3月,衡水工业新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告知其在高新区冀衡路南侧所建的地表水厂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贰佰玖拾贰万柒仟肆佰伍拾壹元零伍角(2927451.5元)。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高综执罚决字[2021]第4-007号

  违法行为人名称:衡水工业新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728799695F

  法定代表人:吴长深

  2021年3月,衡水工业新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告知其在高新区冀衡路南侧所建的地表水厂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已于2021年3月9日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单位建设的地表水厂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工程违法建设总合同价款为2927.4515万元。现有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为证,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本机关调查终结后,于2021年3月2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高综执罚告字[2021]第4-007号】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高综执罚听告字 [2021] 第4-007号】,告知了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有权申请听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贰佰玖拾贰万柒仟肆佰伍拾壹元零伍角(2927451.5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收款单位: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收费中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衡水西城支行,账号:50401001049200002)。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标的物依法进行拍卖、划拨等以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不经复议,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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