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于2021年3月24日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建罚字〔2021〕23号)显示:2020年11月25日,山东惠诚建筑有限公司的德州市陵城区康海城市花园项目发生一起塔吊套架滑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14〕010031)60日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山东惠诚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600326464
地 址:济南市高新区春晖路2966号27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乃江
2020年11月25日,德州市陵城区康海城市花园项目发生一起塔吊套架滑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德州市陵城区康海城市花园项目“11·25” 塔吊套架滑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陵政字〔2020〕103号),该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21年2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1〕16号),你单位于2021年2月9日签收后提出陈述、申辩,认为根据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你单位作为次要责任人,已经接受了经济处罚,且事故发生后济南市住建局复核你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为基本合格,如果与事故主要责任人实施相同程度的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公正原则,要求减轻或免于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行政处罚。经研究,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未能否定你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因此决定不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14〕010031)6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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