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2021年03月17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清远市新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清建罚[2020]268号)显示:清远市新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将建筑用砂进行检测就用于生产混凝土。违反了《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中《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3. 48规定,鉴于未造成危害后果,对上述违法情节定性为轻微,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拾贰万元(¥120000) 罚款的行政处罚。
官方公众号
官方视频号
官方微博号
官方百家号
官方抖音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