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2021年03月17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清远市新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清建罚[2020]266号)显示:清远市新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未督促检查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致使数台有超载行为的混凝土运输车辆被放行供货至建筑工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参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2021年1月25日市住建局案讨会决定,判定该公司上述违法情节为轻微,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拾万元(¥1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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