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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东江御城三期工程发生高处坠落事故致1人死亡 承建单位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1-03-17 17:46:03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者:佚名责任编辑:黄静

河源市东江御城三期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致1人死亡 承建单位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2021年03月16日公布的《关于广东金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建质罚〔2021〕21号)显示:2020年5月31日,广东金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河源市东江御城三期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核查,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电梯井口防护高度不足1.8米;2.管线井口防护不规范;3.通道口防护棚顶层未铺板;4.电梯井内防护不到位;5.滚筒搅拌机齿轮缺防护罩。上述行为表明被处罚人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被处罚人依法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1年3月17日至4月15日。

  以下为原文:

关于广东金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广东金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982076746327Y

  地 址:化州市下郭街道龙滩龙珠一路周一林房屋四楼

  2020年5月31日,被处罚人承建的河源市东江御城三期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本机关委托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被处罚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了被处罚人承建的东江御城三期工程施工现场。经核查,存在以下问题:1.电梯井口防护高度不足1.8米;2.管线井口防护不规范;3.通道口防护棚顶层未铺板;4.电梯井内防护不到位;5.滚筒搅拌机齿轮缺防护罩。上述行为表明被处罚人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以上事实有《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广东金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情况的报告》(河住建〔2020〕71号)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8日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0〕57号),被处罚人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认定被处罚人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情形,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事实清楚,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被处罚人依法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1年3月17日至4月15日。

  被处罚人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被处罚人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林龙宾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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