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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广东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1-03-15 15:44:51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者:佚名责任编辑:黄静

广东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2021年03月15日公布的《关于广东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广东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中被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证明材料,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是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相关要求;三是未提供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以上事实表明被处罚人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第四条第三、四、六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1年3月16日至4月14日。

  以下为原文:

关于广东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广东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604MA513B0B3P

  地 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晖都市产业新城3幢503房(住所申报)

  本机关于2020年7月9日对被处罚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被处罚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证明材料,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是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相关要求;三是未提供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以上事实表明被处罚人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第四条第三、四、六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本机关于2020年10月14日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0〕37号),被处罚人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被处罚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1年3月16日至4月14日。

  被处罚人必须在2021年3月15日前,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本机关。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被处罚人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向本机关申请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可领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若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陈昌义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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