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2021年3月12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焦建建罚决字(2020)第9号)》显示: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中旬在焦作市中站区雪莲路与经三路交叉口西路北建设的“公司(大石河-炭素厂)管道”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张长安作为公司副总经理,直接负责公司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是该行为的企业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张长安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单位罚款金额的5.5%罚款,共计玖佰肆拾贰元四角八分(¥942.48元)的罚款和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的处罚。
以下为原文:
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建建罚决字〔2020〕第9号
当事人:张长安
工作单位: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8日对你作为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大石河-炭素厂)管道”工程项目企业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在该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中旬在焦作市中站区雪莲路与经三路交叉口西路北建设的“公司(大石河-炭素厂)管道”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你作为公司副总经理,直接负责公司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是该行为的企业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上述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焦建建罚决字〔2020〕第5号)、《关于大石河天然气管道项目的说明》等为证,充分证明你的违法事实清楚。根据你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单位罚款金额的5.5%罚款,共计玖佰肆拾贰元四角八分(¥942.48元)的罚款和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的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焦作站前路支行(账号:32710104000700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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