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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建 衡水宝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罚1641万余元

2021-03-10 16:43:43来源:衡水市人民政府作者:佚名责任编辑:黄静

未批先建 衡水宝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罚1641万余元

  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官网-行政执法栏目2021年3月5日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衡水宝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衡高综执罚决字[2021]第5-001号)显示:衡水宝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北环路北投资建设的衡水高铁站站前广场工程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工程已完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对该公司按照工程造价的5%处以罚款壹仟陆佰肆拾壹万柒仟肆佰肆拾柒元肆角壹分(16417447.41元)。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衡水宝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衡高综执罚决字[2021]第5-006号

  违法行为人名称:衡水宝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750270835U

  法定代表人:朱昭勖 职务:法定代表人

  2020年11月2日,你单位主动告知其在北环路北投资建设的衡水高铁站站前广场工程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机关已于2020年11月3日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现已查明,你单位投资建设的衡水高铁站站前广场工程项目位于北环路北,于2016年11月开工,该工程开工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工程已完工,总建筑面积为69340平方米,工程造价总计328348948.11元。具体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照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为凭。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月7日分别以衡高综执罚告字[2021]第5-006号、衡高综执罚听字[2021]第5-006号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接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因此,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办理规划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按照工程造价的5%给予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仟陆佰肆拾壹万柒仟肆佰肆拾柒元肆角壹分(16417447.41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收款单位: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收费中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衡水西城支行,账号:50401001049200002)。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标的物依法进行拍卖、划拨等以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不经复议,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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