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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造成2人死亡 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1-03-05 17:02:04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者:佚名责任编辑:黄静

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灭火器配备不足等问题造成1人死亡 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2021年3月5日公布的《关于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建质罚〔2021〕18号)显示: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深圳市卡尔丹顿时尚服饰研制厂区项目基坑支护工程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2人死亡。经查,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施工现场灭火器配备不足;2.电梯井洞口防护不严,防护门高度不够、缺固定措施;3.电源线沿外架敷设、施工升降机楼层卸料平台使用220V照明、配电箱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规定,配电箱接线口未封闭、配电箱配置在首层外架外侧,四周材料杂物阻塞;4.现场的安全宣传标语及安全警示标志张挂不足,数量不够;5.外脚手架连墙件未按方案设置:第一、二、三步未设置连墙杆、个别杆管破损或壁厚较薄、外伸扣件外长度少于100mm、拆除的脚手板堆放在通道上方的外架上未及时清理。以上事实表明该公司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第四条第一、三、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1年3月8日至5月6日。

  以下为原文:

关于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192475245C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中心区N4区裕安西路与宝安大道交汇处南侧宝鸿林大厦(4-17楼)之十一楼A(办公场所)

  2020年4月19日,被处罚人承建的深圳市卡尔丹顿时尚服饰研制厂区项目基坑支护工程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2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本机关组织对被处罚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经复查,存在以下问题:1.缺少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2.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3.未提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相关证明材料。抽查了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横岗消防站(特勤)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施工现场灭火器配备不足;2.电梯井洞口防护不严,防护门高度不够、缺固定措施;3.电源线沿外架敷设、施工升降机楼层卸料平台使用220V照明、配电箱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规定,配电箱接线口未封闭、配电箱配置在首层外架外侧,四周材料杂物阻塞;4.现场的安全宣传标语及安全警示标志张挂不足,数量不够;5.外脚手架连墙件未按方案设置:第一、二、三步未设置连墙杆、个别杆管破损或壁厚较薄、外伸扣件外长度少于100mm、拆除的脚手板堆放在通道上方的外架上未及时清理。以上事实表明被处罚人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第四条第一、三、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以上事实有《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记录表》、现场问询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本机关于2021年2月8日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1〕4号),被处罚人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被处罚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1年3月8日至5月6日。

  被处罚人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被处罚人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林龙宾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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