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2021年03月04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永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建罚[2020]174号)显示:广东永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新城E45号区荷兴广场生活配套区27#楼、34#-36#楼、地下车库3塔式起重机(粵RK-T00048)的使用单位,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中《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B404. 30.5)》的规定,对上述行为定性为情节轻微。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整改:2.处以罚款,罚款为人民币玖仟玖佰元(¥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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