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2021年03月04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清远市民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清建罚[2020]163号)显示:清远市民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作为福泰阳光天城3#楼、5#楼、2#地下室车库工程塔式起重机(粤RA-T00356)的安装单位,安装中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中《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B404. 29.1)》的规定,对上述行为定性为情节轻微。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单位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整改;2.处以罚款,罚款为人民币玖仟玖佰元(¥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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