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2021年03月04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清远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建罚[2020]101号)显示:清远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清远恒大御溪谷花园项目(59#、87#-91#、104#-108#住宅;94#-99#、140#-147#住宅;1# 3#、29#- 31#、55#-58#、 60#、 61#、 63#、65#、67#、100#、 109#、 112#、113#、169#-174#住宅;17#商业楼、大门、25#标志塔;S11#商业楼;41# -43#、71#、 73#、75#、76#住宅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该工程地基基础未检测、涉及结构安全的构件未送检,但主体框架已施工完成,基础分部未经验收,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故定性为违法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2.处以罚款,罚款为工程合同价款3923.22万元的2%,合计人民币柒拾捌万肆仟陆佰肆拾肆圆(¥78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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