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筑报网
首页>曝光台> 正文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平江县伍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1-03-02 15:19:18来源: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者:佚名责任编辑:黄静

平江县伍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造成2人死亡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于2021年03月01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字〔2021〕8号》显示:2021年1月10日,平江县伍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岳阳市平江聚慧物流园二期建设项目发生一起死亡2人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经复核,该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湘JZ安许证字〔2005〕001561)60日”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平江县伍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707344974L

  地址:湖南平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2021年1月10日,你公司承建的岳阳市平江聚慧物流园二期建设项目发生一起死亡2人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2月2日,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经复核,你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我厅于2021年2月23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建执罚告字〔2021〕6号),你单位于2月24日签收。2月25日,你公司向我厅提交了书面材料,放弃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湘JZ安许证字〔2005〕001561)60日”的行政处罚。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3日内将证书送至我厅。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升路266号

  联系人:吴翔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27日

微信扫一扫,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