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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施工造成3人死亡 山东冠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1-03-02 15:20:29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者:佚名责任编辑:黄静

山东冠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违规组织特种作业人员作业造成3人死亡 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于2021年3月1日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建罚字〔2021〕22号)显示:2020年8月30日,山东冠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建设的菏泽市牡丹区秦海幸福里项目发生一起塔机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该公司违规组织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未定期对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未按照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组织顶升作业,未派驻技术负责人进行现场监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山东冠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19〕170799)90日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山东冠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NX49F40

  地 址:菏泽市中华东路中华世纪城A栋20809号

  法定代表人:杨金松

  2020年8月30日,菏泽市牡丹区秦海幸福里项目发生一起塔机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菏泽市牡丹区秦海幸福里“8·30”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荷政复〔2020〕297号),该起事故为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单位违规组织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未定期对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未按照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组织顶升作业,未派驻技术负责人进行现场监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21年2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1〕15号),你单位于2021年2月9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19〕170799)9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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