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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造成4人死亡 日照市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1-03-02 15:15:27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者:佚名责任编辑:黄静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造成4人死亡 日照市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于2021年3月1日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建罚字〔2021〕16号)显示: 2020年10月5日,日照市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莒县柳岸香苑项目发生一起塔机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该公司作为柳岸香苑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16〕110769)90日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日照市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730318016

  地 址:日照市莒县浮来山镇庄疃社区戚家街

  法定代表人:崔义平

  2020年10月5日,日照市莒县柳岸香苑项目发生一起塔机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莒县柳岸香苑项目“10·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日政字〔2020〕86号),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单位作为柳岸香苑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21年2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0〕10号),你单位于2021年2月6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16〕110769)9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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