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2021年2月19日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建罚字〔2021〕8号)显示: 2020年3月11日,济南市济阳区“力高·未来城”一期天悦二标段工程项目发生物体打击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经查,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根据施工阶段和环境及季节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18〕012045)30日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7207358306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经十西路7888号
法定代表人:邹宁
2020年3月11日,济南市济阳区“力高·未来城”一期天悦二标段工程项目发生物体打击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根据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济南市济阳区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11”—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批复》(济阳政字〔2020〕33号),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根据施工阶段和环境及季节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20年9月10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0〕108号),你单位签收后提出陈述、申辩,认为该事故是瞬时狂风等环境影响导致的意外,且事故调查报告根据其认定的违法情节,依据《安全生产法》仅提出了经济处罚建议并已执行完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律依据不足,因此不接受处罚。经研究,该申辩意见未能否认你单位应负的事故责任,免于处罚的理由不成立,决定不予采纳。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18〕012045)3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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