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2021年2月19日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建罚字〔2021〕7号)显示: 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条件核查不合格,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15〕021446)30日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70291553N
地 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甲1813户
法定代表人:王玉玺
经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查,你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条件核查不合格,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21年1月11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1〕4号),你单位于2021年1月20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15〕021446)3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接受安全生产条件复核。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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