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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 青岛尚冠起重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1-02-20 16:00:29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者:佚名责任编辑:黄静

青岛尚冠起重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方面不符合相关要求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2021年2月19日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建罚字〔2021〕5号)显示: 青岛尚冠起重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教育培训、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危险性较大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等方面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11〕021407)30日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青岛尚冠起重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61150594K

  地 址:青岛市黄岛区烟台东七路

  法定代表人:刘保

  2020年12月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鲁建安函〔2020〕19号文要求,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核定你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教育培训、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危险性较大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等方面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21年1月11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1〕3号),你单位于2021年1月15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11〕021407)3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接受安全生产条件复核。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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