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2021年2月19日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建罚字〔2021〕4号)显示: 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河北省衡水市国宾壹号院项目建设中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05〕090002)30日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1033A
地 址:泰安市肥城市祥山大街216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岱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组织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河北省衡水市国宾壹号院项目建设中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21年1月11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1〕1号),你单位于2021年1月13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05〕090002)3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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