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2021年02月19日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建罚字〔2021〕1号)显示: 2020年7月30日,济南市历城区球墨铸管A-7地块建设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查,山东世纪阳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采取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18〕021694)60日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山东世纪阳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5040723XT
地 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3号
法定代表人:张凯
2020年7月30日,济南市历城区球墨铸管A-7地块建设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关于“7·30”山东世纪阳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济历城政字〔2020〕40号),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采取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20年12月30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0〕121号),你单位于2021年1月6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18〕021694)6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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