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于2021年02月03日公布的《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琼建管罚决字第1号》显示:江西顶峰集团有限公司在海口市承建长怡新村住宅小区二期项目中,未派驻本公司的项目管理人员到现场履行施工组织管理义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八条之规定,认定江西顶峰集团有限公司将项目转包。
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关于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处合同价款73740007.27元0.8%的罚款即589920.06元。
以下为原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琼建管罚决字第1号
被处罚人:江西顶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光华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水韵芝阳6幢1号
经查实:江西顶峰集团有限公司在海口市承建长怡新村住宅小区二期项目中,未派驻本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到现场履行施工组织管理义务,工地现场的实际施工组织管理人员如王锦发、邱庆宗、邱庆华、林顺平、林春福、沈宏山等人非施工单位人员,项目资金安排及采购由林春福、林小勇等人组织实施,非施工单位实施。以上事实有合同、转账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八条之规定,认定江西顶峰集团有限公司将项目转包。
江西顶峰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关于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的规定。
本机关已于2021年1月21日向江西顶峰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琼建管告字第1号),江西顶峰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对江西顶峰集团有限公司处合同价款73740007.27元0.8%的罚款即589920.06元。
被处罚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以下银行帐号:
名称: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
帐号:100710995080010001000078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海南省分行直属支行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机关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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