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联和公司及成员企业的涉案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规定。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的规定,鉴于联和公司和成员企业在立案调查后进行了相应的整改,并因新冠疫情的严重影响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申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及国家扶持企业复工复产的相关政策,对涉案企业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宗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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