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官网-行政执法栏目2021年2月4日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冀衡集团有限公司)》(衡高综执罚决字[2021]第4-005号)显示:河北冀衡集团有限公司所建的生产车间及工业配套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壹佰陆拾柒万贰仟陆佰肆拾玖元零贰分。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冀衡集团有限公司)
衡高综执罚决字[2021]第4-005号
违法行为人名称:河北冀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109798271F
法定代表人:肖秋生
2020年11月20日河北冀衡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告知其所建的生产车间及工业配套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经调查,该工程位于高新区威武大街1号,该工程于2012年开工2013年建设完毕,总建设面积34885.23平方米,工程总价款33452980.5元,本机关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现已查明:你单位建设的生产车间及工业配套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有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为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2月1日分别以衡高综执罚告字[2021]第4-005、衡高综执罚听告字[2021]第4-005号对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接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陈述和申辩材料,也未提交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 壹佰陆拾柒万贰仟陆佰肆拾玖元零贰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收款单位: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收费中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衡水西城支行,账号:50401001049200002)。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标的物依法进行拍卖、划拨等以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不经复议,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2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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