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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一项目降低安全生产条件造成致1人死亡 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1-02-06 11:38:28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者:佚名责任编辑:黄静

深圳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一项目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造成致1人死亡的事故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于2021年02月05日公布的《关于深圳中源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5月4日,深圳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分包的深圳市卢山停车场综合体项目工程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公司作为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对从事破桩头作业的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以上事实表明被处罚人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被处罚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1年2月8日至3月9日。

  以下为原文:

关于深圳中源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深圳中源建设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3598672848

  地 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梅龙大道2125号卫东龙商务大厦A栋1710、1711号

  2020年5月4日,被处罚人劳务分包的深圳市卢山停车场综合体项目工程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龙华街道卢山停车场综合体工程“5·4”坍塌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及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被处罚人作为该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对从事破桩头作业的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以上事实表明被处罚人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2日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0〕55号),被处罚人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被处罚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1年2月8日至3月9日。

  被处罚人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被处罚人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黄金华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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