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于2021年02月05日公布的《关于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4月20日,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深圳市中国国有资本风投大厦施工总承包工程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要求施工人员在规定的作业时间段进行作业,未及时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按照支撑拆除专项施工方案拆除钢管支撑架,也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把关不严,未严格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任命无架子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工人从事钢管支撑架拆除作业;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以上行为表明该公司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六、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依法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1年2月8日至3月9日。
以下为原文:
关于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7576274035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岭社区深南大道8000号建安山海中心3A
2020年4月20日,你公司承建的深圳市中国国有资本风投大厦施工总承包工程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山街道中国国有资本风投大厦工程“4·2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及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要求施工人员在规定的作业时间段进行作业,未及时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按照支撑拆除专项施工方案拆除钢管支撑架,也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把关不严,未严格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任命无架子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工人从事钢管支撑架拆除作业;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上述行为表明被处罚人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六、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2日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0〕54号),被处罚人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一是南山“4·20”事故中被处罚人负管理责任,没有被定性为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对被处罚人处罚50000元。且事故发生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对被处罚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经核查,被处罚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二是事故发生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对被处罚人作出红色警示3个月的处罚,在红色警示3个月期间不能参与投标。三是事故发生后,被处罚人已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条件得到了切实提高。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理不成立。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的依据: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规定,以及《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山街道中国国有资本风投大厦工程“4·2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中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本机关认定被处罚人负有管理责任;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对被处罚人处罚50000元(深建罚〔2020〕179号),是行政部门例行检查发现被处罚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与本次行政处罚不关联;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是根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山街道中国国有资本风投大厦工程“4·2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及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违法事实,不是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核查安全生产条件情况的报告。二是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作出红色警示3个月的处罚,不属于被处罚单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与本次处罚不关联。三是事故发生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整改是企业的责任,不能作为免于行政处罚的理由。综上所述,本机关不予采纳被处罚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被处罚人依法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1年2月8日至3月9日。
被处罚人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我厅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被处罚人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黄金华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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