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泰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于2021年02月01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公示》(泰姜自然资罚字〔2020〕第24号)显示:泰州市姜堰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1284469048108A)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天目山街道单塘村土地建设垃圾调配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江苏省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六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天目山街道单塘村3952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符合规划的395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符合规划的一般农地3952平方米的违法行为并处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9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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