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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鑫富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因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被罚7.575494万元

2021-01-28 15:13:33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者:佚名责任编辑:黄静

广西鑫富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因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被罚7.575494万元

  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于2021年01月27日公布的《关于广西鑫富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广西鑫富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承建的明泰城东区三期地下室项目防水专业分包工程施工中,将标称为广西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W(湿铺)H类 D1.5mm CPSXFY反应粘高分子自粘防水卷材建筑材料部分用于该项目地下室底板,该建筑材料经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检验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301.64的规定,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和后果对应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从轻,对该公司作出处分包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叁佰柒拾捌万柒仟柒佰肆拾柒圆(¥3,787,747元)的百分之二,即人民币柒万伍仟柒佰伍拾肆圆玖角肆分(¥75,754.94元)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关于广西鑫富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广西鑫富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58980144OU

  地 址:南宁市武鸣区甘圩镇赖坡村

  经查,你公司承建的明泰城东区三期地下室项目防水专业分包工程施工中,将标称为广西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W(湿铺)H类 D1.5mm CPSXFY反应粘高分子自粘防水卷材建筑材料部分用于该项目地下室底板,上述建筑材料经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检验为不合格。以上事实有《建材抽样信息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防水卷材检验报告》(报告编号:E2020(45)228737440700001)《专业分包施工单位资格审批表》(GD-C1-317001)《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及《明泰城东区项目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现场检查记录照片以及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你公司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执告〔2021〕13号),向你公司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301.64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和后果对应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从轻,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使用不合格防水卷材建筑材料的违法行为作出处明泰城东区三期地下室项目防水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叁佰柒拾捌万柒仟柒佰肆拾柒圆(¥3,787,747元)的百分之二,即人民币柒万伍仟柒佰伍拾肆圆玖角肆分(¥75,754.94元)的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到指定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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