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于2021年1月25日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建罚字〔2020〕59号》显示:2019年9月1日15时许,吉林市鑫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一汽(生活区)供热项目管路铺设施工中,发生基坑侧壁坍塌,造成1人死亡。该公司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已构成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已更名为:吉林市鑫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暂扣 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建罚字〔2020〕59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名称: 吉林市鑫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长虹胡同19号四楼 邮政编码: 13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矫海燕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843247293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9年9月1日15时许,吉林市鑫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一汽(生活区)供热项目管路铺设施工中,发生基坑侧壁坍塌,造成1人死亡。你公司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已构成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事故调查《询问笔录》;2.《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鑫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01”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认定和处理及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暂扣 吉林市鑫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更名为:吉林市鑫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吉林省 人民政府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长春市宽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本机关,或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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