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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致人死亡!吉林市鑫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1-01-26 16:53:41来源: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者:佚名责任编辑:黄静

吉林市鑫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项目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致1人死亡的事故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于2021年1月25日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建罚字〔2020〕59号》显示:2019年9月1日15时许,吉林市鑫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一汽(生活区)供热项目管路铺设施工中,发生基坑侧壁坍塌,造成1人死亡。该公司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已构成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已更名为:吉林市鑫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暂扣 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建罚字〔2020〕59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名称: 吉林市鑫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长虹胡同19号四楼 邮政编码: 13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矫海燕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843247293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9年9月1日15时许,吉林市鑫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一汽(生活区)供热项目管路铺设施工中,发生基坑侧壁坍塌,造成1人死亡。你公司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已构成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事故调查《询问笔录》;2.《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鑫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01”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认定和处理及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暂扣 吉林市鑫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更名为:吉林市鑫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吉林省 人民政府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长春市宽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本机关,或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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