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官网-行政执法栏目2021年1月21日公示的《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东华冀衡化工有限公司)》显示:河北东华冀衡化工有限公司在衡水市高新区冀衡路10号所建的办公楼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常务会议纪要(30)号之规定,对该公司按照合同价款5%处以贰拾玖万贰仟贰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高综执罚决字[2021]第4-003号
违法行为人名称:河北东华冀衡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7761984052
法定代表人:闫文忠
2021年1月4日,河北东华冀衡化工有限公司主动告知我局在衡水市高新区冀衡路10号所建的办公楼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经调查,该工程于2013年开始建设,2015年建设完毕,工程合同价款5845000元。本机关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现已查明:你单位建设的办公楼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有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为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月14日分别以衡高综执罚告字[2020]第4-008、衡高综执罚听告字[2020]第4-008号对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接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陈述和申辩材料,也未提交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常务会议纪要(30)号之规定对你单位未办理规划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按照合同价款5%给予你单位贰拾玖万贰仟贰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收款单位: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收费中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衡水西城支行,账号:50401001049200002)。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标的物依法进行拍卖、划拨等以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不经复议,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法局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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