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于2021年1月19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显示: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恒美花园20-26号楼、29号楼、30号楼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整改;2.处以罚款,罚款为人民币叁万元(¥30000)。
官方公众号
官方视频号
官方微博号
官方百家号
官方抖音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