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于2021年1月19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清远市金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显示:清远市金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震海紫金苑1#2#楼、3#楼及地下车库工程塔式起重机(粤RA-T00292)的使用单位,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违反 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整改;2.处以罚款,罚款合计人民币玖仟玖佰圆(¥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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