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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一项目因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被罚40.419092万元

2021-01-20 15:46:32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者:佚名责任编辑:黄静

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一项目因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被罚40.419092万元

  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于2021年01月19日公布的《关于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在承建的海棠湾项目施工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301.64的规定,鉴于违法情节和后果对应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从轻,对该公司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即人民币肆拾万肆仟壹佰玖拾圆玖角贰分(¥404,190.92元)。

  以下为原文:

关于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588258458B

  地 址:广东省化州市下郭梅石公路22-1号

  经查,你公司在承建的海棠湾(1-4,23-27幢、5-8幢、13-17幢、门楼及地下车库)项目施工中,将标称为广东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dn110×e3.2mm的硬聚氯乙烯(PVC-U)建筑排水管材部分用于该项目子单位工程7幢卫生间排水系统;在承建的海棠湾(11幢、12幢住宅楼及地下车库)项目施工中,将标称为茂名市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A5.0 B07、600×200×200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部分用于该项目子单位工程12幢17层砌体。上述建筑材料经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检验为不合格。以上事实有《建材抽样信息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建筑排水管材检验报告》(报告编号:E2020(41)228764441700001、E2020(41)231580441700003)、《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检验报告》(报告编号:E2020(39)2287624417000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8-6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及合同附件《海棠湾7栋建安工程预算价》《海棠湾12栋建安工程预算价》《工程联系单》(关于7#楼给排水部分管道安装使用部位事宜)、《情况说明》(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施工许可证》(编号441702201901030101)、《施工许可证》(编号441702201907310101),现场检查记录照片以及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你公司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执告〔202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建执告〔2021〕2号),向你公司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301.64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和后果对应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从轻,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使用不合格建筑排水管材的违法行为作出处海棠湾(1-4,23-27幢、5-8幢、13-17幢、门楼及地下车库)项目子单位工程7幢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柒佰伍拾肆万捌仟贰佰柒拾伍圆伍角捌分(¥7,548,275.58元)百分之二,即人民币壹拾伍万零玖佰陆拾伍圆伍角壹分(¥150,965.51元)罚款行政处罚;对你公司使用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违法行为作出处海棠湾(11幢、12幢住宅楼及地下车库)项目子单位工程12幢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壹仟贰佰陆拾陆万壹仟贰佰柒拾圆肆角陆分(¥12,661,270.46元)百分之二,即人民币贰拾伍万叁仟贰佰贰拾伍圆肆角壹分(¥253,225.41元)罚款行政处罚。以上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合计为人民币肆拾万肆仟壹佰玖拾圆玖角贰分(¥404,190.92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到指定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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